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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試點工作摘要:
京醫保發〔2023〕1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各有關生產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落地工作,拓展參保患者用藥購藥渠道,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建立完善國談藥“雙通道”管理機制,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更好滿足參保人用藥需求,提升醫保基金保障水平,在本市藥品“雙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礎上,選取部分門診量大、國談藥采購數量少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雙通道”管理試點工作(附件1),現就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完善國談藥落地保障機制
為實現處方流轉、藥品購買、醫保結算的全線貫通,市醫保經辦機構依據遴選原則,在參加試點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周邊認定1家定點零售藥店(一院多址按醫療機構需求進行認定)供應國談藥,三方共同簽訂國談藥供應協議。簽訂三方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協議藥店)根據試點醫療機構診療需要,供應試點醫療機構暫無法配備的治療必需國談藥。參保人員憑醫生開具的外配處方到協議藥店購買國談藥(非國談藥執行原外配處方管理要求),發生的藥品費用按醫保規定進行結算。
二、協議藥店確定
符合條件(附件2)的定點零售藥店向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參加試點工作,市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開展協議藥店認定工作,并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試點醫療機構簽訂三方協議,保障國談藥供應。
三、醫保支付政策和支付標準
(一)國談藥在試點醫療機構和協議藥店執行統一的支付標準和價格。
(二)參保人員門診就醫時,持處方到協議藥店購藥費用,參保人員付清應由個人負擔部分后,其余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協議藥店直接結算。
(三)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到協議藥店購買國談藥,費用由參保人員墊付或試點醫療機構墊付,個人墊付部分試點醫療機構給予報銷,出院結算時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四)在定點醫療機構總額預算管理中,對試點醫療機構在協議藥店發生的國談藥增量費用在醫療機構總額外由醫保單獨清算。
(五)符合DRG除外政策的國談藥執行除外政策。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試點醫療機構,對臨床確有需求暫時無法配備的國談藥應向協議藥店及時反饋,由協議藥店根據試點醫療機構需要及時配備。試點醫療機構將協議藥店配備國談藥的相關信息在本院HIS系統中進行維護,確保參保人員在試點醫療機構就醫時,醫生可根據治療需要開具外配處方。參保人員按規定在處方有效期內到協議藥店購藥。
各試點醫療機構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臨床醫生的宣傳,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確保藥品合理使用,同時保障參保人員規范使用外配藥品。
(二)協議藥店要嚴格遵守藥品監管部門管理規定,對所售藥品質量負責,若出現質量問題,立即解除三方協議,并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嚴格追究協議藥店責任。
協議藥店的國談藥與試點醫療機構執行統一價格,按照協議要求做好國談藥配備,滿足參保人員用藥需求。
(三)各相關企業要及時將國談藥在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掛網,保障國談藥供應。
五、加強監測確保規范安全使用
各級醫保管理部門要健全細化審核規則,完善智能監控,加強參保人員用藥全流程的監管,防范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維護基金安全。定點醫療機構是國談藥臨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確保用藥安全。對于外配處方,要定期開展處方點評,完善處方流轉機制,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購藥渠道。各試點醫療機構、協議藥店要加強內部管理,落實藥品質量安全全流程追溯機制,強化處方審核、調劑,藥品配送、存儲等環節責任。
六、本通知于2023年10月28日執行。
附件:1.試點醫療機構名單
2.試點零售藥店遴選條件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試點醫療機構名單
附件2 試點零售藥店遴選條件
一、取得本市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簽訂服務協議書,原則上距離試點定點醫療機構1000米以內,近一年無藥監、醫保部門行政處罰、違約處理記錄。
二、藥學技術人員不少于6名,其中專職執業藥師不少于2名。
三、有獨立經營國談藥區域且面積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專門的功能分區且有明確標識,功能分區應包括處方審核區、調配區、藥事服務區、患者教育區等。
四、具有經營國談藥服務管理制度,包括實名制建檔、處方審核、用藥指導、患者隨訪等。
五、具備與國談藥儲存相適應的場所及設施設備;具備健全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冷鏈要求的儲存及配送服務的設施、設備及專業人員。
六、愿意配合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搭建滿足國談藥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統,實現在線處方流轉、在線結算、藥品配送上門一站式服務。
七、具備30%及以上國談藥品種的零售經營權,能夠保證相關品種的持續穩定供應。
八、符合以上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中,按照連鎖藥店、距離遠近、經營國談藥經驗等因素優先參與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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